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臧贻国。被执行人罗双。被执行人罗洪坤。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臧贻国、罗双、罗洪坤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仲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