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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996号

邵江与缪国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邵江,缪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996号

原告:邵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柳玉山,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系原告邵江妻子。

被告:缪国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江与被告缪国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江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邵江负担。

审 判 长  范立会

人民陪审员  武春东

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