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996号
原告:邵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柳玉山,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系原告邵江妻子。
被告:缪国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江与被告缪国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江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邵江负担。
审 判 长 范立会
人民陪审员 武春东
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