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78号申请人邓超,女,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延秀,系邓超之夫。被申请人卢卫军,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申请人季月桃,住江苏省泗阳县。
申请人邓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卢卫军驾驶的季月桃所有的苏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卫军驾驶的季月桃所有的苏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红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