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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财保78号

邓超与卢卫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超;卢卫军;季月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78号申请人邓超,女,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延秀,系邓超之夫。被申请人卢卫军,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申请人季月桃,住江苏省泗阳县。

申请人邓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卢卫军驾驶的季月桃所有的苏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卫军驾驶的季月桃所有的苏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红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