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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9号

李香华申请执行骆XX、李世平、张彦军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香华,骆XX,李世平,张彦军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香华,女,1997年生。被申请执行人骆XX,男,1995年生。被申请执行人李世平,男,1972年生。被申请执行人张彦军,男,1986年生。李香华申请执行骆XX、李世平、张彦军交通事故责任一案,(2015)卢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香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彦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骆XX、李世民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已执行债权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卢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胡 斌助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