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34号原告李某,女,河北省雄县。被告刘某,男,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赵润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勇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34号原告李某,女,河北省雄县。被告刘某,男,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赵润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