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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734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34号原告李某,女,河北省雄县。被告刘某,男,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赵润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