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207号原告杨庆义,下岗职工。被告刘建周,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义与被告刘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庆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费650元,由原告杨庆义负担。
审 判 长 腰二春
审 判 员 王继国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宫潇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