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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207号

杨庆义与刘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杨庆义,刘建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207号原告杨庆义,下岗职工。被告刘建周,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义与被告刘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庆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费650元,由原告杨庆义负担。

审 判 长  腰二春

审 判 员  王继国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宫潇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