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60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
负责人:丁学聪,总经理,联系。
委托代理人:张大芳。
被告:兰跃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兰跃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宝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