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允华,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震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陈允华与被申请人上海震泽工贸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劳人仲案字[2014]第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上海震泽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权利人陈允华伤残补助金16,249.8元、工伤医疗补助金60,672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4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12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8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87.5元。因义务人上海震泽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付款义务,故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震泽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1月24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634.7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得被执行人上海震泽工贸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中山南路支行帐户内余额为1618.25元及农商银行新桥支行帐户内余额为二千余元外(上述帐户均已冻结),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上海震泽工贸有限公司目前经营地不明。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震泽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顾善州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向社会列入公开失信人员名单的措施。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劳人仲案字[2014]第8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