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1100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倪立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婚姻基础较差,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前娘家陪嫁被褥2套归原告安某所有(已履行)。
三、原告安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人民币17000元(已履行)。
四、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倪立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