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孙彦芳。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彦芳与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6)第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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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彦芳与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孙彦芳。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彦芳与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6)第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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