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847号
申请执行人:宋战良,男。
被执行人:肖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侠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本金31185.1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330.00元,执行费373.00元。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应学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李立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