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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847号

宋战良申请执行肖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战良,肖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847号

申请执行人:宋战良,男。

被执行人:肖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侠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本金31185.1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330.00元,执行费373.00元。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应学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李立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