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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2951号之一

原告上海虎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虎程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951号之一原告上海虎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虎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双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协议是在被告公司签订,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应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初步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甲、乙方双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有效。而该协议还明确记载协议的签订地在被告公司,本院并非被告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