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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6民初333号

马尔力与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马尔力,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6民初333号原告马尔力,男,回族,1992年,住拜城县。委托代理人陈万财,男,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拜城县。委托代理人詹林,新疆越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马尔力诉被告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马尔力于2016年4月28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尔力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尔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尔力承担。

审判员  谷红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