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011号
原告:黄兵亮。
被告:王海平。
被告:黄祎。
被告:周灵波。
原告黄兵亮与被告王海平、黄祎、周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海平、黄祎偿还给原告借款150000元,及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灵波承担连带责任。利息从2014年9月24日起算。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海平、黄祎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4日,被告王海平因需由被告周灵波提供担保向原告黄兵亮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海平、黄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黄兵亮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周灵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66元,由被告王海平、黄祎、周灵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16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蔡渭奇
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
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