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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字1837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字1837号原告刘某某,又名刘付英,女,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又名王保全,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河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惠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