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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1号

王瑞儒与高四度、王素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瑞儒,高四度,王素云,王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儒。被执行人高四度。被执行人王素云。被执行人王进。本院在执行王瑞儒与高四度、王素云、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仲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