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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执75-1号

赵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梁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民权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民权县。赵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审结。该案(2014)民民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1日以(2016)民民执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某某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南侧六和锦园29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9010129**),因被执行人梁某某、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确保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查封被执行人梁某某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南侧六和锦园29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9010129**),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勤奇

审判员  陈学义

审判员  谢俊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