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040号申请执行人郭煊慧。被执行人尹文杰。被执行人姚学环。本院在执行郭煊慧与尹文杰、姚学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煊慧与被执行人尹文杰、姚学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6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小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
郭煊慧与尹文杰、姚学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040号申请执行人郭煊慧。被执行人尹文杰。被执行人姚学环。本院在执行郭煊慧与尹文杰、姚学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煊慧与被执行人尹文杰、姚学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6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小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