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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01号

周慧芳与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圣付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慧芳,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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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周慧芳,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汪圣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3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