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871号原告胡长青。被告刘会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青诉被告刘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长青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会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青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胡长青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