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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2376号

李汝超、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螺蛳湾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汝超;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螺蛳湾分公司;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376号申请执行人李汝超,男,汉族,1993年5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执行人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螺蛳湾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专业街****,组织机构代码:075251293。法定代表人吴庆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东路********机构代码:577265310。法定代表人赵亚萍。申请执行人李汝超与被执行人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螺蛳湾分公司、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2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汝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执行费80.00元。(未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螺蛳湾分公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专业街24幢105号谷神精品酒店,查封期限六个月。2015年12月18日,本院应申请执行人李永杰等人书面申请,依法以(2015)官法执字第2375-2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16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螺蛳湾分公司、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庆丰、赵亚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限制其消费。经调查,执行人员未找到被执行人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螺蛳湾分公司、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23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邹序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