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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执167号

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工农兵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227253-5。

法定代表人:刘路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根,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家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家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424元、执行费3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424元、执行费3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陈 娟

审 判 员 : 刘 健助理

审判员 :曾志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张 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