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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执保24号

李建光、黄淑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建光;黄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323执保24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光,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被执行人:黄淑燕,女,汉族,1975年7月8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6)云0323民保66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淑燕在师宗明驰水泥厂有师宗县丹凤镇鸿昱装卸信息服务部的保证金60000元及水泥包装款18487.31元,共计78487.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黄淑燕的水泥包装款18487.31元及师宗县丹凤镇鸿昱装卸信息服务部的保证金60000元,共计人民币78487.3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天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祖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