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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619号

蔡乌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蔡乌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581刑初61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乌艺,女,1964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乌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乌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起,被告人蔡乌艺在石狮市××路××号××楼××室内,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2月18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蔡乌艺及7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8152元(已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及赌具麻将2副。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蔡乌艺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乌艺现患有较重疾病,经诊断需要继续治疗,其丈夫、婆婆均系残疾人。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乌艺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乌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爱萍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石狮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工作说明、疾病证明书、残疾人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蔡乌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乌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乌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蔡乌艺现患有较重疾病需要继续治疗,其家庭成员较为特殊,对其不宜羁押等具体情况,故可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乌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蔡乌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二百八十元及赌具麻将二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分别上缴国库及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耕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子杰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开设赌场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