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仇广宇,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颜德金,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和万付,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广宇与被执行人和万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仇广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5)克仲决字第95号仲裁裁决中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应加明
审判员 范军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建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