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250号申请执行人王焓锘,女,汉族,1983年9月29日生,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李福朝,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住昆明市。申请执行人王焓锘与被执行人李福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焓锘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3897元,执行费858元。(未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李福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发出限制其消费。经调查,执行人员未找到被执行人李福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22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邹序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