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5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刘新利与被执行人王学勇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新利,王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利,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刘家村xxx号。被执行人王学勇,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沙沟马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利与被执行人王学勇债权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祥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