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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61号

杨专楼、赵会军申请执行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专楼,赵会军,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杨专楼,男,1982年生。申请执行人赵会军,男,1966年生。被申请执行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武,董事长。杨专楼、赵会军申请执行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2015)卢民三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债权4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卢民三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胡 斌助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