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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26号

董项根与倪海龙、何以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项根,倪海龙,何以群,丁文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26号

原告:董项根。

委托代理人:曹仁铖,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海龙。

被告:何以群。

被告:丁文琴。

原告董项根诉被告倪海龙、何以群、丁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案情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项根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项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项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保全申请费988元,合计2057元,由原告董项根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晶

代理

审判员  章华海

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佳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