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26号
原告:董项根。
委托代理人:曹仁铖,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海龙。
被告:何以群。
被告:丁文琴。
原告董项根诉被告倪海龙、何以群、丁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案情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项根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项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项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保全申请费988元,合计2057元,由原告董项根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晶
代理
审判员 章华海
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佳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