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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740号

高金慧与焦秀琳、李和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金慧;焦秀琳;李和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740号原告高金慧,女,194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焦秀琳。被告李和达。

原告高金慧诉被告焦秀琳、李和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二被告的信息,本院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经书面通知原告补正,原告仍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本院无法核实二被告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二被告明确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金慧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熙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