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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民初417号

马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41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案由:同居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私下协商将矛盾解决。

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晓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