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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83号

任胜伟与赵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胜伟,赵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3号申请执行人任胜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娇,女,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娇所有的川DXXX**号川路牌大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普光红二0一六年在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