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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053号

陈先军、王丽君与郝全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11-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先军;王丽君;郝全荣;陈先军;王丽君;郝全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0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先军,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丽君,女,汉族,1962年1月9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全荣,男,汉族,1954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艳霞,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先军、王丽君因与被申请人郝全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先军、王丽君申请再审称:2007年10月2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终止。2007年11月5日,双方在重新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675平方米,房款150万元,而郝全荣实际交付房屋面积为552.75平方米,相差100多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中.王丽君自认2006年12月31日,因无法确认涉案房屋的具体面积,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面积为500多平方米,定价150万元。上述内容与2007年10月26日杨德胜(系王丽君丈夫)与郝全荣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相符。2007年11月5日,因抚远县房地产管理测绘部门测绘涉案房屋面积为675平方米,双方才又重新签订协议,约定面积675平方米,价格仍为150万元。后抚远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科出具证明证实当时测绘有误,该房屋实际面积应为552.72平方米。基于以上事实,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陈先军、王丽君支付涉案房屋总价与原约定的价款并未发生变化,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簿记载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系房产部门测绘错误所致,郝全荣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判决驳回陈先军、王丽君诉讼请求正确。综上,陈先军、王丽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先军、王丽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世伟

代理

审判员  王洪刚

代理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龙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