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62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被告陈宪清。被告陈京华。被告张秋义。被告李见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宪清、陈京华、张秋义、李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红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