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辽1081执739号范士宏:你与洪祥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081民初12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祥松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对你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灯塔市支行账户名称:灯塔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2×××88特此通知。执行员 :邢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