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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执739号

范士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范士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辽1081执739号范士宏:你与洪祥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081民初12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祥松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对你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灯塔市支行账户名称:灯塔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2×××88特此通知。执行员  :邢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