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7民初31号原告丁某某,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林业局。被告顾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桦南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柏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藏博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