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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466号

马士如、米振德与白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士如,米振德,白永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466号原告马士如。原告米振德。被告白永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小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