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466号原告马士如。原告米振德。被告白永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小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阳 微信公众号“”
马士如、米振德与白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466号原告马士如。原告米振德。被告白永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小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