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乃瑜,住牟定县。被执行人赵宗德,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王乃瑜申请执行赵宗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5)元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1897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杨映华
审判员 赵和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云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