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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72号

王乃瑜申请执行赵宗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乃瑜,赵宗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乃瑜,住牟定县。被执行人赵宗德,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王乃瑜申请执行赵宗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5)元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1897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杨映华

审判员  赵和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云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