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634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1969年8月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闫国强,男,1952年3月3日出生。被告闫志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被告袁银恩,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国强、闫志军、袁银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雪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秋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