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9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国庆。
被执行人:董飞翔。
被执行人:董国明。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审结,该案(2014)寿稻商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飞翔之妻董素香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晋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