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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945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国庆、董飞翔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国庆,董飞翔,董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9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国庆。

被执行人:董飞翔。

被执行人:董国明。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审结,该案(2014)寿稻商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飞翔之妻董素香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晋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