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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9号

孟范伟与孟凡柱、蔡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范伟,孟凡柱,蔡国华,宋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9号申请执行人孟范伟。被执行人孟凡柱。被执行人蔡国华。被执行人宋晓辉。本院在执行孟凡伟与孟凡柱、蔡国华、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仲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