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粤0114执2791号 侯志平、黄凤明: 你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5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交款直接汇入本院帐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标的:6634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95.0元。具体交款金额请与案件经办人联系和核对。 本院报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聚贤街20号 直接交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63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新华支行 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代管款专户 帐号: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张草萍
书记员 :毕志濠 联系电话:020-66831539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