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清,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东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鸿如,男,汉族。马振清申请高鸿如、白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高红如偿还原告马振清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被告白东峰对前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红如追偿。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红如承担。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马振清于2016年3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高红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红如向本院提供担保保证其履行,并于2016年4月25日履行完全部案件款本金20000元及2015年7月19日至2016年4月19日的利息3600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50及执行费3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