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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472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存、马学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存,马学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72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被告高存。被告马学礼。本院在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存、马学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红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