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416号原告上海百纳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少鹏。委托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图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袁礼茂。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上地十街XXX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百纳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图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图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百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即开展涉案业务的网络服务器的存放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并称被告一嘉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之一的嘉图公司的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属本院辖区。百度公司虽主张嘉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公司住所唯一性的规定,公司登记的注册地是其当然的住所地,故本院根据嘉图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顾 全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