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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288号

起加顺申请执行严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起加顺,严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起加顺,住元谋县。被执行人严德明,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起加顺申请执行严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元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234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严德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2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起学聪

审判员  杨映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光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