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院(2014)苏民二小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
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院(2014)苏民二小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