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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XX有限公司,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院(2014)苏民二小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