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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566号

高洪君与张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洪君,张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566号原告高洪君。被告张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君与被告张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洪君负担。

审 判 长  赵长利

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

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