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566号原告高洪君。被告张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君与被告张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洪君负担。
审 判 长 赵长利
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
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