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599号
原告:玉环县环城车轿配件厂,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街道普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
委托代理人:叶选明。
被告:玉环县坎门西红机械厂,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梁西红。
被告:陈连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环城车轿配件厂与被告玉环县坎门西红机械厂、陈连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玉环县环城车轿配件厂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静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林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