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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730号

李胜敏与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胜敏,孙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李胜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军,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胜敏与被执行人孙军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7753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0400元,执行费506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清东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7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律洪义

代理

审判员  丁 好

代理

审判员  徐文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